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23年福建省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
发布人:陈智伟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108 |
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关注我校招生办订阅号,实时了解我校招生相关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学院现有17个教学单位、44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二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 注:2023级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安排在福州大学泉港校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培养。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起点本科学习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同时接受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专升本招生指标,具体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b.fdzcxy.edu.cn)浏览具体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历年录取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专升本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 第十一条 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查,被学院录取的考生需持专升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未取得高职(专科)学校毕业资格(不含结业、肄业)的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或审查发现考生相关信息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未报到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闽价费〔2013〕168号、闽价费〔2015〕223号、闽价费〔2017〕218号及闽价费〔2018〕213号文件规定,2023年专升本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生物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英语等专业,每生17000 元/学年; (2)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专业,每生 18000 元/学年; (3)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工业设计等专业,每生19000 元/学年; (4)建筑学专业,每生19500 元/学年; (5)音乐学专业,每生22000 元/学年。 2、住宿费 2023级新生根据学院统筹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以4人间为主,少部分3人间;住宿费以入住校区及宿舍类型所获批的住宿收费标准为准。 3、以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助学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获得资助,新生入学报到时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得到及时的帮助。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591-87893368;QQ:879530381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邮编:350002) 学院纪委投诉电话:0591- 83707756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